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3209211988******** ,江苏省响水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镇**家属区,水电工。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转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转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8月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约至灌南县国诚假日宾馆305房间,趁被害人王某某上卫生间期间,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挎包内一枚足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8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1证人汪某某、陈某乙证言;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20]93号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中凯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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