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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禅寺。2003年3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为找朋友李某某,通过三门县海游街道北山山路来到半山腰处**禅寺李某某房间,后趁无人之际,将李某某放在沙发上钱包内的9850元现金盗走,并全部用于娱乐等开销。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当天所穿衣物被依法扣押。后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对陈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件黄色短袖上衣、一条浅色短裤;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认罪认罚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麻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光盘制作说明、天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9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814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被扣押的一件黄色短袖上衣、一条浅色短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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