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 ,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斌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下旬某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德清县**镇**社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陈某乙鱼摊,秘密窃得毛脚蟹3斤,价值人民币75元。
2.2019年12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德清县**镇**社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陈某乙鱼摊,秘密窃得毛脚蟹4斤,价值人民币100元。
3.2019年12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德清县**镇**社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陈某乙鱼摊,秘密窃得毛脚蟹4斤,价值人民币100元。
4.2019年12月中旬左右某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德清县**镇**社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陈某乙鱼摊,秘密窃得毛脚蟹4斤,价值人民币100元。
5.2019年12月中旬某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德清县**镇**社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陈某乙鱼摊,秘密窃得毛脚蟹3斤,价值人民币75元。
6.2019年12月中旬某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德清县**镇**社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陈某乙鱼摊,秘密窃得毛脚蟹4斤,价值人民币100元。
7.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德清县**镇**社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陈某乙鱼摊,秘密窃得毛脚蟹5斤,价值人民币125元。
8.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德清县**镇**社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陈某乙鱼摊,秘密窃得毛脚蟹4斤,价值人民币100元。
9.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德清县**镇**社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陈某乙鱼摊,秘密窃得毛脚蟹5斤,价值人民币125元;包头鱼4斤,价值人民币18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43元。
10.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德清县**镇**社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陈某乙鱼摊,秘密窃得毛脚蟹5斤,价值人民币125元;青虾2斤,价值人民币100元;鲢鱼1斤,价值人民币2.5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27.5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作案10起,共窃得毛脚蟹41斤、包头鱼4斤、青虾2斤、鲢鱼1斤,总计价值人民币1145.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为其向被害人陈某乙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5.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征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及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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