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22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市吴兴区**镇**路**号**店,翻窗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唐某某放置于柜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元。
2、2020年6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市吴兴区**镇**路**号**店铺,翻窗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夏某某放置于柜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元。
3、2020年7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市吴兴区**镇**路**号**药店,翻墙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柜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1203.5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作案三次,所窃现金共计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云祥
检察官助理:曾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检补材料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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