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到三亚市吉阳区**农场内**号门口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宁某某的一辆东洋牌粉红色电动车(无法鉴定)盗走。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该电动车开到三亚市吉阳区**村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姓名不详)。破案后,该电动车无法追回。
二、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到三亚市吉阳区**路**广场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绿源牌黑色电动车(无法鉴定)盗走。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三亚市吉阳区**村一家维修店老板(姓名不详)。破案后,该电动车无法追回。
三、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到三亚市吉阳区**路**路民房出租屋楼梯口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陈某丙的一辆绿源牌灰色电动车(无法鉴定)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无法追回。
四、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到三亚市吉阳区**路**广场处,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绿源牌灰色电动车(无法鉴定)盗走。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该电动车开到三亚市吉阳区**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姓名不详)。破案后,该电动车无法追回。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黄某某、陈某丙、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联系电话:138764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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