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 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前后,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后五次于凌晨至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金星村村委会东侧涵洞下(京沪高速淮高镇段南侧),使用扳手和钳子将停放在涵洞附近的平地机LED灯剪下并偷走,共计盗窃十一个平地机LED灯。经鉴定,所盗七个LED灯价值为2503元。其余四个LED灯因资料无法补全不予受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LED灯等物证(照片);
2. 被害人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定发〔2020〕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宇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519539****);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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