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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机,该公司系深圳**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的供应商,长期安排陈某甲送货。徐某某(已判决)系**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稽核员。在2019年4月初,徐某某起意盗走公司车手物料仓库内的废铝材进行变卖,便事先联系陈某甲于同年4月21日到公司仓库拉货。4月21日13时许,徐某某、沈某某(已判决)来到物料仓库,由沈某某使用徐某某给其的钥匙打开物料仓库门,陈某甲亦驾驶粤B75****货车来到仓库旁。随后,沈某某与陈某甲一同将2.03吨废铝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300元)搬上货车。之后,陈某甲驾驶货车开出厂区并接上徐某某,然后开车前往东莞一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进行销赃,陈某甲分得6000元后将剩余的1万元交给徐某某,徐某某另分给沈某某2000元。

2019年7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徐某某。2019年7月4日,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赃款未追回。

案发后,沈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对沈某某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乙陈述;3.证人徐某某、沈某某、唐某某、张某甲、朱某某、陈某丙、吴某某、左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抓获经过、陈某甲户籍证明、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谅解书、粤B75****行车轨迹查询、车辆出入登记本、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5.鉴定意见(价值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2020年58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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