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龙岗区龙城街道**栋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卖掉。
2、2020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龙岗区龙城街道**社区**小区出口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白色**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卖掉。
3、2020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区**号西侧巷道,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卖掉,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燕玲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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