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9********,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株林镇华畈村村委会旁的公路边盗走一辆红色三菱牌两轮摩托车,当日下午被摩托车车主陈某乙发现并抓获。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2018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株林镇达城街将陈某丙停在家门前的一辆红色五羊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鄂J****1)盗走,后被附近居民抓获。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500元。
3、2018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株林镇株林卫生院附近将江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蓝色豪爵牌两轮125型摩托车盗走,后以280元的价格卖给浠水县洗马镇一家废旧回收站。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毛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江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锦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蕲春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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