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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2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慈利县万福物流园,将被害人吴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水泥罐车上的两个200毫安蓄电池盗走,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湘******蓝色厢式货车上的一个骆驼牌100毫安蓄电池盗走,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油罐车上的一个80毫安骆驼牌蓄电池盗走,销赃后得赃款400元。经鉴定所盗得4个电瓶价值人民币2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余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长忠

检察官助理:何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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