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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O0元,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盗取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芗城区**幢楼下小轿车内的银行卡包。后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卡包内三张银行卡(卡号:62303611080********、62280270********、62320864000********),分别在芗城区**路**号**便利店、**路**足浴尊享会所、**足浴尊享会所等处多次刷卡消费,盗刷金额共计人民币3262元。

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赃款(人民币1606元)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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