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1年7月1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21时许,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超市附近的停车场内,被告人陈某甲发现陈某乙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奔驰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车门未上锁,即乘四周无人之机,打开车门盗走该车内的一个绿色宝格丽牌单肩包。后被告人陈某甲将所盗单肩包藏在自己的小轿车(车牌号为******)后备箱内。当晚23时许,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航城派出所民警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酒吧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并从陈某甲的小轿车内查获被盗单肩包。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乙被盗的宝格丽牌单肩包价值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单肩包归还给失主。现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盗单肩包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法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物清单、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搜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指认现场笔录;长乐区公安局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000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卷宗1册计52页、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