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三次到德化县**镇**有限公司保安室领取快递包裹时盗窃他人快递包裹,盗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4元。具体如下: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盗走黄某某的一个快递包裹,内有一双索兰芙牌黑色PU长筒鞋(价值人民币49元);同年12月18日,盗走陈某乙的一个快递包裹,内有阳小哈牌日式风味奶海盐味瓶干(价值人民币20元);同月21日,盗走陈某乙的一个快递包裹,内有憨豆熊牌家庭装礼盒坚果(价值人民币55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赔偿黄某某、陈某乙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德价认[202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甲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拘役二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晓莲
检察官助理:周凤婷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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