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漳平市和平中路186号“嘉亿电影城”的3楼306室“薇拉摄影”店铺,盗走该店铺的5件礼服。经漳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礼服价值人民币2317元。
2.2020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漳平市景弘支路154号的“别样”女装店门口,盗走店内的5件连衣裙。经漳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连衣裙价值人民币707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漳平市***路**号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和地点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部分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军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漳平市**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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