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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漳平市和平中路186号“嘉亿电影城”的3楼306室“薇拉摄影”店铺,盗走该店铺的5件礼服。经漳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礼服价值人民币2317元。

2.2020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漳平市景弘支路154号的“别样”女装店门口,盗走店内的5件连衣裙。经漳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连衣裙价值人民币707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漳平市***路**号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和地点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部分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军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漳平市**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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