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泰禾广场沃尔玛超市内,利用胶布贴盖商品标签躲避报警器感应的方式,盗取超市售卖的面膜、精华液、眼霜、洁面乳等化妆品及小青柑、胶带、剪刀等商品,并将盗取的商品放于随身携带的手提纸袋,用围巾遮盖,带出超市,藏匿于沃尔玛超市旁的ST健康食堂柜子内。当天16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泰禾广场沃尔玛超市内,利用同样方式,盗取超市售卖的润肤乳、茶叶、饼干、巧克力等商品,在通过超市自助收银台出口时被当场抓获。经价格认定,被盗商品总价值为人民币4657.79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商品、作案工具围巾及手提纸袋等物证照片;
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品失窃明细、结算小票、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乙、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9]892号关于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复函;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657.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中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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