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小区内**生活便利店(**店),偷走存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个快递,内有一件米色女式内衣。现已被扣押。经鉴定,该米色女式内衣认定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8元
2.2020年5月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街的**便利店(**店),偷走存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个快递,内有一双黑色的拖鞋。现已被扣押。经鉴定,该拖鞋认定价格为9.99元。
3.2020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街的**便利店(**店),偷走被害人曾某某存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个快递,内有一件白色的女式半长袖,系曾某某以35.28元所购买。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曾某某。
4.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街的**便利店(**店),偷走被害人黄某某存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个快递,内有一件卡其色连衣裙,系黄某某以64元所购买。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5.2020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街的**便利店(**店),偷走被害人陈某乙存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个快递,内有一套黑色裤子和白色印花短袖的女装,系陈某乙以25.86元所购买。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乙。
6.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街的**便利店(**店),偷走被害人郑某某存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个快递,内有一件男式黑色七分裤,一件男式灰色短裤,一件夏季薄款黑色长裤,两件黄色男式短袖,系郑某某以182.6元所购买。一件男式灰色短裤和一件男式黄色短袖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7.2020年5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街的**便利店(**店),偷走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个快递,内有20片百雀羚牌面膜,系张某某以35.71元所购买。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8.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街的**便利店(**店),偷走被害人翁某某存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两个快递,内有三条男士内裤和一个床上用品四件套,系翁某某以128.8元所购买。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翁某某。
9.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街的**便利店(**店),偷走存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个快递,内有一件白色短袖。现已被扣押。经鉴定,该白色短袖认定价格为29.9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街**出租屋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被盗物品购买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衣服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1.9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少雄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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