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身份证号码321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秦淮区**门**号**花园**期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4月28日释放。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秦淮区**路**号**花园**期小区**幢附近,窃得被害人陆某某小牛牌电动车锂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1199元。
二、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秦淮区**门**号**花园**期小区**幢附近,窃得被害人颜某某天能牌电动车铅酸电池5块,价值人民币271元。
2020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某、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勋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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