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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0********,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2009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江苏省赣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2月2日因盗窃被连云港市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1年4月因盗窃被临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4月14日因盗窃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莒南县**街一卖板面的摊位前,从被害人陈某丙的上衣左侧口袋里扒窃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出售谋利,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70元。

2020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日照市**区***集市一卖衣服摊位前,从被害人黄某某背着的挎包内扒窃一部华为mate30手机,被当场抓获,系盗窃未遂,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9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1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莒南县**镇**集市南北街一水果摊前,从被害人闫某某的左侧口袋扒窃一部华为畅想10E手机,后在**镇**驾校门口被追上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86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值鉴定;视听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王某某、卢某某、丰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丙、闫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庆国

检察官助理:汲广辉

2020年12月31日

附: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侦查卷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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