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路**号**号,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0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六枝特区火车站天桥下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的一辆红色爵康牌JK150-2二轮摩托车盗走,并藏匿在陈某甲家中,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依法发还被害人。2020年3月23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盗物品物价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建议同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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