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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09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于2010年2月1日解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凌空街与梯航路交叉口东南角小吃街上,趁被害人袁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盗走一部玫瑰金色VIVO X20plus手机,后被民警发现后当场抓获。经认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

(2)前科材料;

(3)指认照片;

(4)扣押决定书;

(5)扣押清单;

(6)情况说明;

(7)受案经过;

(8)到案经过;

2.证人陈某乙、田某某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宏伟

代理检察员:张明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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