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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两次窃取他人的摩托车,涉案金额共计5644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苳某某停放在巫溪县文峰镇菜市场卖肉铺子旁边空地上的红色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元。

2.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巫溪县**镇**餐馆斜对面李某某家地坝里的蓝色宝雕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494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5月7日、5月8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蓝色宝雕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和红色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分别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某和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合格证、微信转账截图、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杨 舒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巫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8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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