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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住重庆市潼南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潼南区多次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736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陈某甲进入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盗窃了李某某家中现金490元,江淮牌渝D0****车钥匙一把、玫瑰金VIVO X7手机一部、女士护肤品两套;19日凌晨,陈某甲用盗窃得来的渝D0****车钥匙解锁上了李某某的渝D0****小轿车,并将车内行驶证一本,身份证一个盗走。经鉴定,被车钥匙、手机及护肤品共价值人民币2039元。

2.2019年10月21日16时许,陈某甲在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宿舍楼**幢**,盗窃了其父亲陈某乙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无法鉴定。

3.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陈某甲在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黄某某家玩耍,趁黄某某不备,盗窃了黄某某的银色苹果7手机一部,并将黄某某微信零钱里的9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45元。

4.2019年10月4日13时许,陈某甲在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宿舍楼**幢**,盗窃了其继母周某甲的iPad mini2平板一部,后陈某甲托人将其归还。经鉴定,被盗平板价值人民币1162元。

2019年11月26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陈某甲处扣押了陈某甲盗窃的江淮牌车钥匙一把、VIVO X7手机一部、行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并已将上述物品发还失主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周某甲、陈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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