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汉寿县**镇**组。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从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面包车上盗窃了价值人民币2645元的900米全新金凤牌电线。得手后陈某甲将该电线以人民币843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曾某某给予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8117****。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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