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3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曾于2012年5月25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于2014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其老板陈某乙的同意下私自驾驶豫*******农用货车采取秘密手段将高州市**石料有限公司场内的石子拉走出售或自用。经鉴定,陈某乙被盗石子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6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嘉璇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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