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巷**号门口, 见被害人冯某某的粤Y6****号小汽车停放在此处,遂用手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离开。赃款全部挥霍。
2.2019年11月10日4时许, 被告人陈某甲到**镇**大道**汽修厂路段时,见被害人张某某停在此处的粤YE****号白色汽车,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后离开。赃款全部挥霍。
3.2019年1月2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镇**村**区**巷**号门口, 见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粤EA****小汽车,拉开车门进入车内, 盗窃现金人民币860元后离开。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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