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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3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6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永隆路美信佳集团建设工地,溜门进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陈某乙腰包一只(内有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985元及被害人陈某乙的身份证一张)。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32元。

嗣后,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25日晚21时许其将OPPO牌手机及腰包放在本区永隆路美信佳集团建设工地的宿舍床上,6月26日1时许其去上厕所,同日6时许其发现腰包与手机被偷,其中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元左右,其的身份证1张。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陈某甲住同一个宿舍,2020年6月27日其在被告人陈某甲先前购买的蔬菜堆里发现一部OPPO牌手机,经和被害人陈某乙确认,系被害人陈某乙被盗的手机。

3.《清点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涉案OPPO牌手机、身份证及赃款人民币985元,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乙。

4.《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监控证实,2020年6月26日1时00分50秒,被告人陈某甲从其的宿舍走出并进入被害人陈某乙的宿舍;1时1分50秒被告人陈某甲离开被害人陈某乙的宿舍。

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32元。

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案发及抓获经过》、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8.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亚鑫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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