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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7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8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上蔡县**乡**村委**村张某甲(14周岁)窜至**街**院内,翻窗进入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家一楼大厅柜子的3800元钱和二楼卧室保险柜中的19200元现金、黄金200克左右、银元80块左右盗走,后将赃款、赃物藏在其朋友张某乙家中自己的行李箱内。8月1日凌晨1时许,陈某甲伙同张某丙(已判决)、陈某乙(不满十六周岁)、陈某丙、张某乙(附条件不起诉)将张某甲行李箱内的6800元盗出后私分,陈某甲分得现金1300元。后陈某甲又返回张某乙家中,从张某甲皮箱内盗得7000元现金,后陈某甲伙同张某丙、陈某乙将7000元私分,陈某甲分得23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 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岳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张某丙、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涛

2020年 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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