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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某甲女,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行政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甲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甲因盗窃,于2019年6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陈某甲因盗窃,于2019年9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6月27日2时许,陈某甲到临泉县光明路一号天桥****理发店门口,进入刘某某、孙某某等人停放的一辆电瓶三轮车内盗窃财物时被抓获。

2.2019年9月30日3时许,陈某甲到临泉县城东街道办****医院门口,进入王某某的一辆白色奔驰汽车内盗窃财物时被抓获。

3.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陈某甲到临泉县城关街道办**大楼****银行行长办公室内,将周某某的1500元现金和一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盗走,被盗财物共计2500元。  

4. 2019年11月10日,杨某某发现其岳父胡某某的社保卡不见了,后到银行查询发现胡某某的社保卡被盗刷6200元,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视频监控显示,2019年11月9日,陈某甲从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自助取款机里,将胡某某社保卡里的6200元盗刷。

5.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陈某甲到临泉县***学校家属院,拉开冯某某的白色丰田越野车的车后门,将车内储物盒里的2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雪梅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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