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坊村**组**号,住临湘市**镇**房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盗窃罪,于1998年10月13号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三次进入被害人于某某的租住房内盗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3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进入被害人于某某租住房内盗窃,盗得冰箱一台、落地扇一台;
2、2020年1月7号左右,被告人陈某甲进入被害人于某某租住房内盗窃,盗得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凳子五个;
3、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进入被害人于某某租住房内盗窃,盗得液化气罐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资料及释放证明、谅解书;2.证人余某某、何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财物的价格鉴定;6.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刚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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