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9********,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丹阳市云阳街道横塘大桥南侧被害人司某某经营的服装厂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司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8****的轿车内窃得人民币3500元用于个人挥霍。经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时罹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沈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丹阳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庆富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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