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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5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其现住地等处,在被害人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高某某银行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216185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7月15日自动投案,现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提取手机电子数据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烁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京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81027****。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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