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二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在厦暂住集美区**里**号**室。2015年因盗窃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市思明区金榜路夏商周古玩市场、吕岭路裕鑫古玩市场、湖里区东渡古玩市场,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可估价值人民币75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5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湖里区东渡古玩市场,趁被害人曹某某不注意,将其店内一枚日本古钱币盗走。
2、2020年9月20日15时至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思明区吕岭路裕鑫古玩市场,趁被害人周某某不注意,将其店内一个白瓷八角杯盗走;趁被害人陈某乙不注意,将其店内的一个寿山石印章盗走,该印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趁被害人张某甲不注意,将其店内的一个白铜手镯盗走。
3、2020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思明区金榜路夏商周古玩市场,趁被害人张某乙不注意,将其店内的一块和田玉石盗走,该玉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21日22时许,在本市集美区**里**号**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并被查获其所盗窃的和田玉石一块、白瓷八角杯一个、寿山石印章一枚,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其余物品均被其出售他人,无法追回,所得钱款亦被其花费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和田玉石、白瓷八角杯、寿山石印章等物证;
2.书证:古钱币照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和田玉坠”等2项标的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
6. 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8. 户籍资料、诉讼文书、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共计人民币75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官:范晓甘
检察官助理:郭 妍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证据及材料;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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