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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犯盗窃罪,2008年5月29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借用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使用期间,发现电动车钥匙上有张某某家门钥匙,后利用该钥匙将张某某家门打开,并将张某某存放于卧室床头抽屉内的245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孟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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