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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0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乡**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出租车途径本市天河区****中学正门口时,趁醉酒在上址睡觉的被害人陈某乙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随身携带挎包内的银色苹果牌iPhone11 Pro(256G 国行,全网通版)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15元),并藏于自己驾驶的出租车副驾驶的靠背与竹坐垫间,后被被害人陈某乙当场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挎包、谅解书、案发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录像、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所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侠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缴获赃物苹果牌iPhone11 Pro(256G 国行,全网通版)手机1部,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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