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3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12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2月25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密谋窃取他人财物,乘四周无人之机,利用工具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辖区共作案十三次,共计价值人民币4324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6号楼下,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的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3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6日l8时至22时,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在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西路11号楼下、荔城街园墩路大敦二街11号楼下、荔城街民生路中坚花园门口、荔城街五福街19号门口,采用上述方式作案四宗,分别窃取了被害人谢某甲的五羊-本田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40元)、被害人谢某乙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被害人黎某某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97元)、被害人潘某某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9日3时至4时,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在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47号门口、荔城街西城路东二街3号楼下,采用上述方式作案两宗,分别窃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20元)、被害人赖某某的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60元),后逃离现场;
4、2020年5月12月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增城区荔城街滨海路7号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该处的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9元),后逃离现离现场;
5、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到增城区荔城街西城路l0号对面,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此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71元),后逃离现场;
6、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增城区荔城街莲花路一巷2号楼下旁边,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此雅迪牌(米月E-G)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8元),后逃离现场;
7、2020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增城区荔城街五斗街10号一楼楼梯下,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大迪欧(国品)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0元),后逃离现场;
8、2020年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法院接案大厅门口对出人行道上,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后逃离现场;
9、2020年6月1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增城区荔城街帝园路11号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谢某丙停放在该处的本铃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8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新公路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涉案摩托车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视频研判报告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甲、谢某乙、谢某甲、黎某某、潘某某等的陈述;
4.证人黄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五册。
3.视频光盘十九张附卷。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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