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728号
被告人陈某甲(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镇**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工具开锁等方法,先后5次盗窃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自行车共5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本市越秀区法政路59号对出人行道,盗窃得被害人蓝某某放在该处的自行车1辆。
2、2019年5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本市越秀区执信路执信中学旁边的人行天桥下,盗窃得被害人陈某乙放在该处的自行车1辆。
3、2019年10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本市越秀区元运街21号楼下,盗窃得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自行车1辆。
4、2020年4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本市越秀区中山三路地铁农讲所站A出口附近,盗窃得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自行车1辆。
5、2020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本市越秀区解放北路680号对出人行道,盗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自行车1辆。
2020年5月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某乙、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崇武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2张。
3.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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