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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2020年7月2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到博白县径口镇大胜村石坑队村民车库处,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09元的豪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7月22日凌晨,陈某甲驾驶盗窃的上述摩托车到博白镇饮马江一路欲实施盗窃时被路人抓获。破案后,公安民警将扣押的豪江牌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晓辉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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