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4********,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住玉林市玉州区**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5日被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至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两次秘密进入受害者丘某某家中(玉林市玉州区**栋**号)盗窃,将丘某某家中盗得的一瓶dior香水、一瓶娇韵诗牌精华液、一枚金银色戒指据为已有。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7.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勾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敬才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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