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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年3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谢某某(在逃)去到廉江市良垌镇港村南边堆沙场的货柜板房处,将被害人陈某乙的两台格力牌Q畅型1.5匹空调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该两台空调机藏匿在遂溪县**镇**村其住宅中。2020年7月2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并且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搜出被盗的两台空调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被盗的两台空调机价值人民币5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昊鹏

检察官助理:温广武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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