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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4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号。2013年1月28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同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14日因强奸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减刑后于201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04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9月3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9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建德市**镇**路**号**室,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家中,窃走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银币、纪念币、手表、三部旧手机等物品,价值58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残疾评定表,刑事判决书等 ;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爬窗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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