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新蔡县**乡**街“**车行”门口,将陈某乙停放在其店门口所回收的两辆两轮电动车、一辆黑色两轮机动摩托车盗走。被盗车辆总价值人民币700元左右。
2020年4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新蔡县**乡**街**粮管所后面的空地,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6元。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新蔡县**乡**十字街处,将陈某丙存放在此处的一袋粉渣盗走,价值2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新价认字(2020)51号;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被盗财物已经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王立云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新蔡县**乡**村委**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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