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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之前在被害人陈某乙所开设的淘宝店做客服时所获取的陈某乙淘宝账户及绑定的支付宝的支付密码,通过多次使用陈某乙的淘宝账户在淘宝网店下单充值的方式,将陈某乙在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323309.52元盗走,并全部充值到其开设的网络游戏账号里供其个人消费使用。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23309.52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流水等书证;2.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振恩

                         检察官助理:郑翔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册共175页。

3.本案涉案款物由永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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