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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乡**村**号。因盗窃行为于2018年9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与汕汾路交界处的汕头市龙湖区泰祥塑料加工场,翻越加工场的围墙进入加工场内,用一把螺丝刀撬开加工场办公室的窗户后,进入办公室内搜寻财物,共盗得被害人兰某某放于办公室内的柜子抽屉、茶几抽屉中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后逃离现场。

同年3月23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和辨认;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讯问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丹霞

202063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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