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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0********汉族本科文化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营**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至本区龙池街道梦仙缘网吧、雄州街道健文网吧等地,趁上网人员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熟睡之机,扒窃其随身携带的0PPO A5、苹果6SPULS、0PPO K3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共计价值人民2100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至本区龙池街道时代广场梦仙缘网吧,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际,扒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0PPO A5手机。

2.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至本区雄州街道朝天街健文网吧,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扒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SPULS手机。经鉴定,该部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33元。

3.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至本区龙池街道龙池花园果果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扒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0PPO K3手机,后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该部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涉案的苹果6SPULS手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自愿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被盗苹果6SPUL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宣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六合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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