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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句容市****小区****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句容市**镇**路**店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陈某乙的黑色手提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16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8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916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知道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其家属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案赃款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7.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85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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