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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租住启东市**镇**村。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在其手机上以验证码登录的方式登录被害人陈某乙的支付宝账户,并重置支付密码。2020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陈某乙的支付宝账户领取备用金人民币100元至被害人陈某乙的支付宝余额账户,并用支付宝账户代付的方式充值人民币2000元到被告人陈某甲的个人账户。当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害怕发现将人民币2000元退还至陈某乙支付宝账户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又以上述方式分两次将陈某乙的账户内人民币6000元充值到被告人陈某甲的个人账户。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11日,在启东市**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

检察官助理:何杰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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