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至7月14日间,在常熟市**镇**路**号**幢大门前台处,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先后5次共计窃得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共计价值人民币500余元的白色运动鞋1双、旺仔QQ糖54包、嘉莱尼牌化妆品2瓶、丝柔水漾粉底液1瓶、BAURSDE牌化妆品1盒、韩束牌化妆品4瓶。
2.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12日14时许,在常熟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旁非机动车停车位,采用直接推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白色运动鞋1双、BAURSDE牌化妆品1套、自行车后轮1个(均系照片)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购买记录截图、收条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力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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