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巷**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放火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多次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种植的盆栽,经鉴定,被盗盆栽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博物馆,趁人不备,从博物馆外栅栏处,窃取该博物馆菊花盆栽三盆;
2.2020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淮安市清江浦区**驾校院内,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陈某乙红梅盆景一株。经鉴定,被盗红梅价值人民币2400元;
3.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门前,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刺柏盆景一株。经鉴定,被盗盆景价值人民币200元。
另查明,**博物馆工作人员报警后,偶遇被告人陈某甲,要求其归还菊花盆栽,被告人陈某甲将窃得的三盆菊花予以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盗窃现场监控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晓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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