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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陈某甲,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23日间,被告人陈某甲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号楼**室,采取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手链等物,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9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号楼**室李某某家,采取翻窗入户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6元、手链1条,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96元。

2.2020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采取翻窗入户的手段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号楼**室李某某家,欲实施盗窃,因发现室内有摄像头而放弃。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蔚

检察官助理:葛淑珺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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