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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200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趁无人之际,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73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250元的手机、香烟、收银机等物。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沪东路230号**足道店内,窃得收银台处现金人民币80元、价值人民币250元的 “vivo”牌手机1部及香烟5包。

2. 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社区新友农贸市场北面**酒楼二楼,窃得收银台处现金人民币150元。

3. 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沪大道199号**足道店内,窃得收银台处收银机一台及收银机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及赃款人民币499元,并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张明强、高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口本复印件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肖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陆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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